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聊城市茌平区行政应诉工作办法的通知 

聊茌政办发〔2023〕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单位):

现将《聊城市茌平区行政应诉工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4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聊城市茌平区行政应诉工作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保障我区行政应诉工作,提高行政应诉水平,促进行政争议实质化解,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6〕54号)、《山东省行政应诉工作规则》、《聊城市行政应诉工作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政应诉工作以党的二十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以宪法和法律为准则,坚持规范行政行为,以实际成效推动法治政府建设。

第三条区政府、区政府工作部门、乡镇(街道)和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作为行政诉讼被告,参加行政诉讼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行政应诉,是指在行政诉讼过程中,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参加法院组织的审前和解、调解和案件开庭审理,履行答辩、举证等法定义务的行为。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应诉机关,是指行政诉讼中作为被告、第三人的行政机关;本办法所称应诉承办单位是具体承办行政应诉事项的有关部门或组织机构。

第六条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履行应诉法定职责,依法答辩举证,按时出庭应诉,配合人民法院受理、审理行政案件,参与和解调解活动,尊重并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支持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配合人民检察院办理行政诉讼、行政公益诉讼监督案件,全面接受司法监督。

第七条区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行政应诉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强行政应诉人才队伍建设,落实行政应诉工作保障措施。区政府办公室、区司法局具体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本区行政应诉工作。

第八条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是推动本机关行政应诉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同时对本业务系统或下级机关行政应诉工作开展情况负有指导和监督责任。行政机关出庭应诉负责人是推动被诉行政争议案件实质性化解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行政机关应当依法规范行政行为,定期梳理并积极应对可能引起行政诉讼风险的具体行政行为,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三项制度”,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推进诉源深度治理,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行政纠纷,降低行政诉讼案件发生率和败诉率。

第九条参与行政应诉案件的工作人员应当增强保密意识,遵守保密纪律,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十条行政应诉工作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核指标体系。

第二章 应诉责任与应诉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行政应诉工作遵循“权责一致”和“谁行为、谁负责,谁承办、谁应诉”的原则。

第十二条以区政府工作部门、乡镇(街道)为被告的行政应诉案件,由被告单位作为应诉承办单位,负责具体应诉工作并及时向区司法行政机关进行备案。

第十三条以区政府为被告的行政应诉由区政府办公室会同区司法行政机关组织有关部门、单位作为应诉承办单位开展应诉工作。

区政府办公室负责应诉法律文书的接收、签发、运转,明确应诉承办单位并统筹推进应诉工作。区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督导应诉承办单位具体应诉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审前和解、诉前调解、开庭审理、裁判文书履行等)。

应诉承办单位负责联络区级领导参加庭审,同时负责制作答辩状,制作证据目录,整理证据、依据及其他材料,报区司法行政机关备案后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人民法院。

第十四条  以区政府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按照下列原则确定应诉承办单位:

(一)以区政府名义作出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诉讼案件,以具体负责实施该项工作的区政府工作部门、乡镇(街道)为应诉承办单位;

(二)起诉区政府不作为的行政诉讼案件,以具体负责实施该项工作的区政府工作部门、乡镇(街道)为应诉承办单位;

(三)对乡镇(街道)实施的行政行为不服,认为区政府应当履职而没有履职,起诉区政府不作为的行政诉讼案件,以主管该工作的区政府工作部门作为应诉承办单位;

(四)行政复议机关作为共同被告的案件,由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对原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举证,行政复议机关予以协助;行政复议机关对行政复议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举证。行政复议机关作为单独被告的案件,行政复议机关对复议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举证,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予以协助。不服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维持决定以外的其他行政复议决定行政应诉案件,原行政行为机关应积极配合区司法行政机关做好应诉工作;

(五)被诉行政行为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的,牵头部门为主承办部门,其他部门协同承办。牵头部门不明确的,根据应诉事项确定主承办部门和协同承办部门;

(六)应诉承办单位不明确的,根据原告起诉内容确定;

(七)行政诉讼案件进入二审、审判监督程序的,由一审应诉承办单位作为二审、审判监督案件的应诉承办单位。

第十五条作为共同被告的行政机关应当加强沟通,可以通过分析会、座谈会等形式研究案情,形成答辩意见。

第十六条答辩状应当形式规范、说理充分,载明受理法院和案号、答辩机关基本信息、事实和相关依据、主要观点和答辩请求、落款和日期等内容。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可以在答辩状中提出:

(一)原告不具有提起该行政诉讼的主体资格;

(二)原告曾就被诉行政行为提起过诉讼;

(三)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行政诉讼;

(四)原告已就被诉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尚在行政复议程序中;

(五)应当复议前置的行政行为,未经过行政复议;

(六)不应当由本机关作为该行政诉讼的被告;

(七)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属于程序性驳回,原告应当选择复议机关或原行政行为作出机关择其一起诉,却错列为共同被告;

(八)其他不符合法律规定诉讼要件的。

第十七条行政机关对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制作证据目录,逐一分类编号,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内容以及证明目的等作出说明。

第十八条应诉承办单位应当在答辩状、证据目录、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和出庭应诉负责人证明书等文书上加盖应诉机关印章,并及时提交人民法院。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事由,应诉承办单位不能在举证期限内提交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出延长举证期限的书面申请。

第十九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行政应诉制度机制,规范行政应诉办理程序,配备相关人员,吸纳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等人员参与,提高行政应诉工作质量。

第三章 出庭应诉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积极参加人民法院组织的审前和解活动。人民法院或行政争议审前和解中心、司法行政机关书面建议涉案行政机关负责人参与和解、调解的案件,涉案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参加,负责人的确定参照行政应诉案件的有关规定。

涉案行政机关可以委托一至二名了解案情的诉讼代理人参加和解调解活动,超出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及时向委托机关报告。对和解调解过程中不能及时制作的具体方案计划或需要向本级机关主要领导请示汇报后才能确定的有关事宜,涉案行政机关应当在约定期限内向行政争议审前和解中心予以书面答复。

审前和解调解应当坚持自愿基础上的公平公正公开和合法合情合理原则,应诉机关或行政应诉承办单位不得以欺骗、胁迫等方式使原告撤诉,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  在人民法院作出生效裁判文书前,被诉行政机关发现被诉行政行为确有违法或者明显不当的,可以主动依法纠正,并书面告知人民法院和相关当事人。经过行政复议的案件,原行政行为单位主动纠正其行政行为的,还应书面告知行政复议机关。

第二十二条 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出庭应诉。区政府负责人带头出庭应诉。

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正职负责人、副职负责人。

被诉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下级行政机关的负责人,不能作为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应当于开庭前向人民法院提交出庭应诉负责人的身份证明。身份证明应当载明该负责人的姓名、职务等基本信息,加盖行政机关印章,并可以另行委托一至二名诉讼代理人。

诉讼代理人应当在行政机关授权委托权限范围内进行诉讼活动。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材料,需经委托机关认可;诉讼进展中的重要情况,应当及时报告委托机关。

第二十三条应诉机关的负责人应当带头履行出庭应诉职责,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应当达到100%。

应诉机关正职负责人年度内至少出庭应诉一次。应诉机关正职负责人出庭应诉率不得低于本年度本机关行政应诉案件的20%。

第二十四条行政诉讼案件开庭审理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一)涉及食品药品安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等重大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或者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二)行政机关年度首件开庭审理的;

(三)上级行政机关认为被诉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应当出庭的;

(四)检察机关提起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

(五)人民法院书面通知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出庭应诉的;

(六)司法行政机关认为主要负责人出庭应诉更有助于纠纷实质化解并明确要求其出庭应诉的;

(七)对行政机关的下步执法可能会产生重大影响的;

(八)其他应当由主要负责人出庭的。

应诉机关为区人民政府时,应诉承办单位应当在开庭3日前向出庭的区政府负责人汇报相关案情并确认出庭。

第二十五条 对原告或第三人至少有一方为企业法人的行政案件(以下简称“涉企行政案件”)。在确保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100%基础上,应当加大主要负责人出庭应诉比例。涉企行政案件中的涉诉部门负责人要全程参与纠纷化解,庭审前后积极与涉案企业或行业协会、商会等沟通,力所能及帮助企业解决生产经营中的实际困难。本系统年度发生涉企行政案件超过20件或败诉率超过10%的区直部门要召开案件研讨会,研究解决涉企执法过程中存在的倾向性问题。

第二十六条 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积极履行行政应诉职责、参与庭审发言,并就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发表意见以促进案结事了。

应诉机关主要负责人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负总责。

第二十七条 区司法行政部门对全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定期进行汇总、加强与法院的沟通协调,定期通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并采取各种积极有效措施进行协调、指导、监督,报区政府和聊城市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 应诉人员应当围绕行政机关的主体资格和权限、行政行为认定的事实、证据效力、行政程序、适用法律等进行论证,根据庭审要求,围绕争议焦点,充分陈述事实和理由,出示相关证据、依据,针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和证明目的,适用法律依据的准确性等进行质证和辩论。

第二十九条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发挥公职律师的作用,鼓励公职律师代理本机关的行政诉讼案件。

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出庭应诉,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按时参加庭审,不得无故迟到;

(二)遵守司法程序和法庭纪律;

(三)尊重审判人员和其他诉讼参加人;

(四)遵守工作纪律,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五)人民法院的其他规定。

第四章  上诉、再审及裁判履行

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收到人民法院裁判文书后,应当视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认为应当上诉或申请再审的,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或申请再审;

(二)裁判文书有履行内容或者需要作进一步处理的,要及时履行和处理。

第三十二条对发生法律效力的人民法院判决、裁定、调解书,涉案行政机关应当自觉履行。应诉承办单位负责生效裁判履行的组织实施,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予以配合。

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督促本机关及时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

第三十三条 对人民法院提出的司法建议和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检察建议,行政机关应当认真研究和办理,并将办理结果及时书面予以回复。

第三十四条对同一行政领域多次出现败诉、具有普遍性的行政诉讼案件,应诉承办单位应当分析研究,制定改进措施,并抄送区司法行政机关。

第三十五条应诉承办单位应当在收到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法律文书和判决书、裁定书等法院裁判文书后3日内向区司法行政机关备案。案件多次开庭审理的,应按次分别报送。

行政诉讼活动全部结束后,行政应诉承办单位应当及时将全部应诉材料收集、整理并立卷归档保存。

第五章 工作保障

第三十六条 行政机关收到人民法院的行政应诉法律文书后(包括但不仅限于行政起诉状、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当在3日内完成登记、公文签发及流转,及时确定行政应诉承办单位,明确行政应诉承办人员,不得无故不登记或延迟登记,不得以被告不适格为由拒绝承担应诉职责。

第三十七条各行政机关要通过EMS等合法邮寄方式或直接送达、电子送达等人民法院认可的有效途径传递有关法律文书,要确保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合法有效提交各类行政应诉材料。

第三十八条各行政机关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旁听庭审,可采取观看视频录像、组织小型观摩等多种灵活形式,确保实现行政机关参加庭审观摩活动全覆盖。应诉承办单位,要选取典型案件,组织机关负责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参加旁听庭审。

第三十九条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行政应诉工作组织领导,解决行政应诉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区司法行政机关要采取集中授课、旁听庭审等形式,加强对行政应诉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区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行政应诉工作的监督指导,研究行政应诉工作中的突出问题,提出建议、意见。

第四十条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政府刻制“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政府行政应诉专用章”,在行政应诉活动中与区人民政府印章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以行政机关为被告的民事诉讼案件和以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的办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有关“2日”、“3日”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节假日。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9年9月5日印发的《茌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实施意见》(茌政办发〔2019〕21号)同时废止。



相关下载
政策咨询

您可以通过查看政策解读材料进一步了解政策内容,如有其他问题,欢迎拨打下方的政策咨询电话,您也可以点击“我要问”提交线上咨询申请。

我要问
电话咨询

解读单位:聊城市茌平区司法局 联系人: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股马超 咨询电话:0635-4271735

现场咨询

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新政西路491号,茌平区司法局

如果手机端不适配,请登录电脑端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