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求意见稿:聊城市茌平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
聊城市茌平区突发事件
总体应急预案
(征求意见稿)
二0二二年三月
茌平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目 录
茌平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科学有效应对各类突发事件,提升防灾减灾救灾能力,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维护我区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聊城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是我区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总纲,是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规范性文件,适用于指导我区突发事件风险防控、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应急救援以及恢复重建等工作。
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1.4工作原则
(1)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应急管理的重要论述,加强风险防范和应急准备,推动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提升群众防灾减灾意识,最大限度地降低突发事件风险,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2)坚持居安思危、预防为主。增强全社会防范突发事件的意识,落实各项预防措施,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思想准备、组织准备、物资准备等各项准备工作。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因素及时进行分析、预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3)坚持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行业(领域)部门分类管理、源头防控,充分发挥应急管理部门统筹协调作用,建立健全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上下联动、部门协同、平战结合的应急管理体制。
(4)坚持快速反应、高效处置。建立健全以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为主力、专业救援队伍为骨干、社会力量为辅助,特殊情况由军队力量参与突击救援的应急救援力量体系,健全完善各类力量联动协调机制,提高快速反应能力,快捷高效应对各类突发事件。
(5)坚持依法依规、科技支撑。依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推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加强公共安全科学理论研究和技术手段研发,充分发挥专家救援队伍和专业技术人才的作用,提高突发事件应对的科技水平和指挥能力,避免发生次生衍生灾害事件。
1.5突发事件分类分级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森林(草地)火灾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火灾事故、公共设施设备事故、突发环境事件等。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严重刑事案件、群体性事件、金融突发事件、涉外突发事件、民族宗教事件、舆情突发事件、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等。
上述各类突发事件往往是相互交叉和关联的,某类突发事件可能和其他类别的事件同时发生,或引发次生、衍生的其他类型事件,应当具体分析,统筹应对。
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依据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波及范围、影响力大小、人员及财产损失等情况,由高到低划分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4个级别。
各类突发事件等级标准在相应区级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中予以明确。
1.6分级应对
突发事件应对遵循分级负责、属地为主、逐级介入的原则。当突发事件超出属地政府应对能力时,由上一级政府提供支援或者负责应对。
初判发生较大及以上级别突发事件,有可能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时,区政府第一时间启动应急响应与应急预案,在做好先期应对工作的同时,及时报告市、省政府启动响应,成立相应的事故现场指挥部,组织开展先期应急处置。
初判发生一般级别突发事件,由区政府负责组织应对,必要时可报请市政府主要牵头部门响应支援。
1.7应急预案体系
1.7.1预案体系
(1)总体应急预案。是区政府应对突发事件的规范性文件,是指导、协调、组织处置全区突发事件的依据和纲领,主要规定基本原则、组织体系、运行机制和应急保障等。
(2)专项应急预案。是区政府有关部门应对某一类型或者几种类型突发事件而制定的应急预案。
(3)部门应急预案。是区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针对某行业(领域)突发事件,或者针对重要目标物保护、应急资源保障等涉及部门工作任务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
(4)乡镇(街道)应急预案。是乡镇(街道)为应对本区域突发事件,侧重明确突发事件的预警信息传播、组织先期处置和自救互救、信息报告、人员安置等内容。
(5)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是为应对本区域、本单位内各类突发事件而制定的工作方案,侧重明确应急响应的责任人、风险隐患监测、信息报告、预警响应、应急处置、人员疏散撤离和自救互救等。
(6)重大活动应急预案。按照“谁主办、谁负责”原则,由组织承办部门或单位负责制定。是为应对较大规模的集会、节会、庆典、赛事、会展等活动安全而制定的工作方案,侧重明确活动安全风险隐患及防范措施、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人员疏散撤离组织和路线等内容。
各类预案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变化,由制定单位及时修订、补充与完善。
1.7.2预案支撑性文件
各级各类应急预案涉及的相关单位要结合实际,制定配套的工作手册、现场工作方案等多种形式支撑性文件,提高应急预案针对性、操作性。
(1)工作手册是应对突发事件的工作指南,内容一般包括风险隐患分析、应急机构组成及职责、处置工作程序、响应措施、应急队伍、装备物资和避灾(基地)场所等情况,以及相关单位联络人员和电话等信息。
(2)现场工作方案是根据应急预案,并针对突发事件现场处置工作灵活制定,侧重明确现场组织指挥机制、应急队伍分工、不同情况下的应对措施、应急装备保障和自我保障等内容。
2组织体系
2.1领导机构
在区委的统一领导下,区政府是全区各类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应急管理的决策部署,统筹制定全区应急管理政策措施,组织防范和应对各类突发事件。发生一般突发事件时,根据市委、市政府有关要求,由区委、区政府决定成立总指挥部,统一领导、组织指挥应对工作。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时,根据应对处置工作需要,报请市委、市政府决定成立总指挥部,统一领导、组织指挥应对工作。
2.2专项应急指挥部及应急职责
各类突发事件指挥协调和组织应对工作由区专项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发生一般及以上突发事件时,区应对突发事件的各类非常设领导小组、委员会等机构转为区相关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指挥机构(以下称“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主要牵头部门。总指挥一般由该机构的负责人担任(发生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时总指挥由区长担任),必要时,由区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担任,成员由承担突发事件防范处置职责的区政府有关部门成员组成,对可能危及国家安全的突发事件,有关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应加强与国家、省、市安全相关工作机构衔接,在国家、省、市安全领导机构的统一部署下开展工作。
区专项应急指挥部职责尚未涵盖的突发事件发生时,由区政府主要领导或区政府常务会议根据突发事件性质和工作需要,指定部门或应急指挥机构的负责人牵头,组成相应专项指挥机构,指导有关应急处置工作。
2.2.1专项应急指挥部应急职责
研究确定全区相关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重大决策和指导意见,在发生突发事件时,决定启动专项应急预案响应;协调有关方面负责人、专家和应急队伍参与应急救援;协调上级政府和部门提供应急保障,调度各方救援资源等;向区委、区政府汇报情况;及时研究处理其他重大事项。
2.3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处置突发事件主要职责部门(单位),办公室主任由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担任,为专项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办事机构。主要承担相应领域的突发事件值班值守工作(设置24小时应急值守电话),负责接收和办理向区政府报送的紧急重要事项;督促落实区政府有关决定事项和区政府领导批示、指示精神;协助区突发事件领导机构和专项应急指挥部协调、处置突发事件,具体负责突发事件的预警监测、信息报告、应急处置、调查评估、信息发布、应急保障和宣传培训等工作;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2.4现场指挥部
发生一般突发事件,根据突发事件现场统一部署和处置工作需要,由事件处置主管部门牵头,依托专项指挥部,视情设立现场指挥部,组织实施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发生较大及以上的突发事件,区政府设立现场指挥部。现场总指挥由赴现场指挥处置的区领导或其指定人员担任,统一组织指挥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现场指挥部承担处置灾害和事故现场应急抢险救援各项指挥、协调、保障工作,可根据需要设立综合协调、抢险救援、资料保障、监测预警、舆情引导、医疗保障、救灾物资保障、安保交通、通信保障、后勤保障、善后处置、调查评估等应急处置工作组,并及时向区政府报告事件处置进展情况。各工作组牵头部门、成员单位在各专项预案、部门预案中予以明确。
各乡镇(街道)在本级党委统一领导下,做好本行政区域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贯彻区委、区政府关于应急管理的决策部署,统筹制定本行政区域应急管理政策措施,组织防范和应对各类突发事件。
各乡镇(街道)要结合实际强化应急管理职责。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村(社区)应急管理相关工作。
2.6企业(事业)单位应急机构
园区管理单位、人员密集场所管理单位等各企业(事业)单位要明确应急管理工作责任人,定期评估分管领域公共安全风险,完善应急预案,建立专(兼)职应急处置队伍,加强应急值守,落实应急物资器材,开展应急培训演练。突发事件发生时负责第一时间报告突发事件信息,组织开展先期处置。
区各应急指挥部和有关部门应建立突发事件防范应对专家库。突发事件发生后,根据需要抽调有关专家成立专家组,开展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救援、调查评估等决策咨询服务工作。研究应急管理重大问题,提出全局性、前瞻性政策措施建议。
3监测与预警
区政府和各乡镇(街道)要建立健全应对突发事件的风险防控、监测与预警等工作机制。
3.1风险防控
3.1.1区政府和各乡镇(街道)要建立突发事件风险调查和评估制度,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类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辨识、评估、分级、登记、建立台账,定期进行检查、监控,责令有关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按照国家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综合性评估和趋势分析,研究制定风险分类标准和管理办法。
3.1.2各乡镇(街道)及有关部门要建立完善社区、村、重点单位网格化风险防控体系,及时发现和处置各类风险隐患,落实风险管控措施,对重大风险点和危险源,要制定防控措施、整改方案和应急预案,同时做好监控和应急准备工作;对一些影响大,群众反映强烈的普遍性和倾向性社会问题,要研究采取政策、法律等治本措施,力求从根本上解决。
3.1.3区政府和各乡镇(街道)城乡建设规划应充分考虑公共安全风险因素,按照底线思维,统筹安排应对突发事件所必需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要加强城乡防灾减灾能力建设,抓好源头治理为重点的安全生产基础能力建设,完善城乡医疗救治体系和疾病预防控制为重点的公共卫生保障体系,健全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机制为重点的社会安全基础能力建设。
3.2风险监测
各乡镇(街道)及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监测制度,整合信息资源,完善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要根据突发事件种类和特点,建立健全气象、地震、环境污染、洪涝、干旱、森林火灾、生物灾害、危险化学品及烟花爆竹储运、排污单位、重大关键基础设施、传染病疫情等基础信息数据库,完善监测网络,划分监测区域,确定监测点,明确监测项目,提供必要的设备、设施,配合专职或兼职人员,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监测。
3.3风险预警
各乡镇(街道)及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预警制度,统筹预警信息发布,运用应急广播等各类渠道,解决预警信息发布“最后一公里”问题,确保预警信息发布及时、准确。
3.3.1确定预警级别。对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公共卫生事件,有关部门接到相关征兆信息后,及时组织进行分析评估,研判突发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强度和影响范围以及可能发生的次生衍生突发事件类别,确定预警级别。按照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预警级别由高到低依次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预警级别的具体划分按照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执行。对其他突发事件,要根据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通报提醒信息,必要时向社会公众发布安全警示。
3.3.2发布预警信息。分析评估结果确认突发事件即将发生或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区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分析评估结果,按照规定立即发布预警信息,及时向上一级政府或相应部门报告,必要时可越级上报,并向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相关地区的政府或部门通报。根据事态发展,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报告、通报和发布突发事件预测信息及分析评估结果。
预警公告内容主要包括突发事件名称、预警级别、预警区域或场所、预警起止时间、应对措施、发布机关和时间等。预警公告发布后,预警内容变更的,应当及时发布变更公告。
预警信息的发布和调整可通过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广播、电视、报刊、手机短信、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城区显著位置电子显示屏、大喇叭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多种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通知方式。新闻媒体、通信网络、人防和市政管理等单位有责任和义务按要求向社会发出突发事件预警公告。各种媒体、通讯运营企业要无偿发布预警信息,大力宣传防灾减灾等应急避险常识。
承担应急处置职责的相关单位接收到预警信息后,应及时向发布预警信息的单位反馈接收结果。
3.3.3采取预警措施。发布预警信息后,有关方面要根据预警级别、实际情况和分级负责的原则,视情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1)增加观测频次,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
(2)加强公众沟通,公布信息接收和咨询电话,向社会公告采取的有关特定措施、避免或减轻危害的建议和劝告等;
(3)组织应急队伍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的准备,视情预置有关队伍、装备、物资等应急资源;
(4)调集应急处置和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5)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6)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7)转移、疏散或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
(8)关闭或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
(9)有关部门发布预警后,其他相关部门及时组织分析本行业(领域)可能受到影响的范围、程度等,安排部署有关防范性措施。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3.3.4预警解除。当突发事件风险已经解除,发布警报的政府或有关部门要立即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期,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4应急救援
4.1信息报告
4.1.1各乡镇(街道)、区各有关部门和其他与突发事件有密切关系的单位是突发事件信息受理报告和向上级报告的责任主体。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突发事件警情。
发生突发事件或发现重大风险隐患,基层网格员和有关乡镇(街道)、社区、村、企业、社会组织及相关专业机构、监测网点、目击知情者、新闻媒体等要及时向区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信息,也可以直接拨打110、119、120等紧急救助电话报告信息。有关部门要加强监测点和网络监测,发现突发事件可能发生、即将发生或已经发生时,要第一时间向区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报告时限在各专项预案中予以明确)。
区政府要创新基层网格员管理体制机制,统筹灾害信息员队伍,建立统一规范的基层网格员管理和激励制度,实现基层社区、村网格员全覆盖、无死角,同时承担风险隐患巡查报告、突发事件先期处置、灾情统计报告等职责。
4.1.2突发事件发生或发现重大风险隐患后,基层网格员和有关社区、村、企业、社会组织及相关专业机构、监测网点等要及时向所在乡镇(街道)及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相关信息。接到突发事件信息后,事发地乡镇(街道)及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报送信息。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同时通报可能受影响的地区、部门和企业。根据事态进展,及时续报突发事件处置等有关情况。
突发事件信息,尤其是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重点地区、重要时期、或可能演化为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的信息,要及时报告区委、区政府。
报告内容一般包括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性质、简要经过、影响范围(含环境影响)、人员伤(病)亡和失联情况、房屋倒塌损坏等经济损失情况、交通通信电力等基础设施损毁情况、现场救援情况和已经采取的其它措施等。必要时,报告现场负责人或联络人的姓名、职务、电话,并保持电话畅通,便于上级核实相关情况。
4.1.3涉及港澳台胞、外籍人员或影响到境外的突发事件,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4.2分析研判及先期处置
4.2.1分析研判
突发事件发生后,区委、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基层单位等根据突发事件发展态势,必要时结合相关专家意见,初判事故级别、处置难度、自有处置能力以及预期后果,综合研判确定响应级别,采取相应应急处置措施。对于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重点地区、重大会议、活动期间,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情况及时调整响应级别。
4.2.2先期处置
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本单位应急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威胁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并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迅速控制可疑的传染源,积极救治病人,组织医疗卫生人员加强个人防护;向属地乡镇(街道)及有关部门、单位报告。对因本单位的问题引发的或主体是本单位人员的社会安全事件,有关单位要迅速派出负责人赶赴现场开展劝解、疏导工作。
事发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要立即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并将有关情况向乡镇(街道)党委、政府报告。
事发地各镇街调动应急救援力量,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并及时向区委、区政府报告。已发生或确认即将发生突发事件时,接到报告的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应按照相关预案、各自职责以及有关要求第一时间赶赴现场,视情成立现场应急指挥机构,针对突发事件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组织、协调、动员当地有关专业应急力量和社会力量进行先期处置,及时对突发事件性质、类别、危害程度、影响范围、防护措施、发展趋势等进行评估上报,釆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严防次生、衍生灾害。
4.3响应分级
突发事件发生后,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基层组织和单位等根据突发事件初判级别、处置难度、自有处置能力以及预期后果,综合研判确定突发事件的等级,宣布启动本层级应急响应,采取相应应急处置措施。对于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重点地区、重大会议、重大活动中,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情况及时调整响应级别。对涉及面广、敏感复杂或处置不当易引发严重后果的突发事件,根据应对工作需要,可报请上一级政府启动应急响应。
区级层面应急响应依据突发事件处置难度、现实结果或预期后果等,由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
(1)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较大突发事件(含较大涉险事件),在启动区级应急响应的同时,报请市政府启动应急响应。
(2)发生一般突发事件,区政府立即启动应急响应,对涉及面广、敏感复杂或处置不当易引发严重后果的一般突发事件,根据应对工作需要,必要时,报请市政府或相关部门启动市级层面应急响应。
一级、二级、三级响应由区政府决定启动;四级响应由区级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指挥部或主要牵头部门决定启动。国家和省级层面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区级层面应急响应分级标准及响应措施在相关区级专项应急预案中明确。以上应急响应启动程序将根据区级层面应急指挥体制机制变化作相应调整。
各乡镇(街道)响应级别可参照区级层面响应级别设置,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予以明确。
4.4指挥协调
4.4.1组织指挥
上级政府及相关部门指导下级政府及相应部门开展应对工作。上级应急指挥机构设立后,下级应急指挥机构按照上级应急指挥机构要求做好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区级预案启动后,由区专项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有关地区、部门开展处置工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单位)、专家和应急队伍参与应急救援;协调有关部门(单位)提供应急保障,包括协调事发单位与地方政府的关系和调度各方救援资源。
4.4.2现场指挥
现场指挥机构实行总指挥负责制,参加现场应急救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现场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上级政府设立现场指挥机构的,下级政府的现场指挥机构应纳入上级现场指挥机构,在上级现场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现场指挥机构要充分听取有关专家意见建议,开设统一的救援队伍集结点、物资接收点和分发点、新闻发布中心,并提供必要的后勤保障。参与救援的应急力量要及时向现场指挥机构报到、受领任务,接受现场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调度,严格遵守交通管理、信息发布工作要求,并及时报告现场情况和处置工作进展情况,实现各方信息共享。
4.4.3协同联动
区政府根据需要,积极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组织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救援。社会应急救援队伍参与应急救援,应当向负责突发事件应对的现场指挥部申报,服从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按规定的指挥关系和指挥权限行动。各级应急指挥机构根据突发事件现场实际情况,及时调度指挥相关应急资源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纳入现场指挥部统一管理、统一调动、统一行动。
4.5应急处置措施
(1)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突发事件发生后,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视情应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应急处置措施:
①现场信息获取。组织现场人员、应急测绘和勘察队伍等,迅速获取核实现场信息,特别是重要目标物、人员密集场所和人口分布情况,利用无人机、雷达、卫星等手段获取现场影像,分析研判道路、桥梁、通信、电力等基础设施和居民住房损毁情况,提出初步评估意见,并向现场指挥机构和有关部门报告;
②组织营救受灾和被困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威胁人员,保护、转移重要财产,必要时组织动员社会应急力量有序参与应急处置救援、受灾人员救助工作;
③组织开展伤病员救治、卫生防疫和应急心理援助等医疗卫生处置工作,组织应急免疫接种、预防性服药,开展卫生防疫和健康防病知识宣传;
④组织开展抢险工作,控制危险源、减轻或消除危害,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快速疏散无关聚集人员,交通运输、公安等有关部门要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⑤组织抢修被损坏的交通、水利、通信、供(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短时难以恢复的,要制定临时方案,保障社会生产生活基本需要;
⑥开展环境应急监测,追踪研判污染范围、程度和发展趋势;切断污染源,控制和处置污染物,保护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部位,减轻环境影响;开展灾后环境风险排查,整治污染隐患,妥善处置事件应对中产生的废物;
⑦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者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⑧落实本级政府应急救援资金和储备的应急救援救灾物资,必要时征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工具;
⑨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提供食品、饮用水、衣被、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和临时住所,开展卫生防疫工作,
确保灾区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学上、有病能及时医治,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
⑩开展遇难人员善后处置工作,妥善处置遇难人员遗体,依法做好遇难人员家属救助、补偿、抚慰等工作;
⑪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
⑫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
⑬依法从严惩处哄抢财物、干扰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
⑭采取其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灾害和事件的必要措施。
(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区政府及有关疾控、防疫部门视情应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应急处置措施:
①公共卫生事件专项应急指挥部全面动员,全面部署,加强疾控工作,快速调查确定病因,对可能的生物、毒素因子进行分类,确定疫区和目标人群,并建立定时汇报和发布疫情的机制,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
②分类指导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对疫区采取严格的措施,内防扩散、外防输出,对所有患者进行集中隔离救治,对所有密切接触人员采取隔离观察,对进出疫区人员实行严格管控,坚决防止疫情扩散。对非疫区要加强对流动人员的疫情监测和防控,严格隔离确诊患者,对疑似病例和密切接触者要按医学要求进行隔离和检查;
③严格落实定点救治制度,做好集中收治。要按照“集中患者、集中专家、集中资源、集中救治”的原则,将重症病例集中到综合力量强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救治,及时收治所有确诊病人;
④加强消毒隔离,严格落实清洁消毒隔离制度。进一步加大清洁、消毒、通风力度,立足“早发现、早报告、早诊断、早治疗”,合理确定留观时间。对确诊病例的密切接触者或可疑暴露者,严格按规定实施居家或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对发生疫情的场所或者该场所内特定区域的人员,依法实施隔离措施;
⑤做好市场供应保障管理,统筹做好社会生活物资保障和市场供应。对防护物资及相关药品,协调生产经营企业提高产能、增加供给。根据疫情应急处理需要,各级领导小组依法有权紧急征用人员、储备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严厉打击借疫情哄抬物价、囤积居奇等违法行为;
⑥加强舆论引导,强化社会动员。加强有关政策措施宣传解读工作,增强公众科学防护意识和能力,广泛发动群众积极参与疫情防控;
⑦及时、科学、规范发布疫情信息,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⑧采取其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灾害和事件的必要措施。
(3)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事发地政府立即组织有关部门针对事件的性质和特点,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措施:
①尽快了解和分析事件起因,有针对性地开展法治宣传和说服教育,及时疏导、化解矛盾和冲突;
②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对使用器械相互对抗或以暴力行为参与冲突的当事人实行强制隔离,妥善解决现场纠纷和争端,控制事态发展;
③对特定区域内的建筑物、交通工具、设备、设施以及燃料、燃气、电力、水的供应进行控制,必要时依法对网络、通信进行管控;
④封锁有关场所、道路,查验现场人员的身份证件,限制有关公共场所内的活动;
⑤加强对易受冲击的核心机关和单位的警卫,在党政机关、军事机关、电视台等单位附近设置临时警戒线,加强对重点敏感人员、场所、部位和标志性建筑的安全保护;
⑥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事件发生时,立即依法出动警力,加大社会面检查、巡逻、控制力度,根据现场情况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性措施,尽快使社会秩序恢复正常。
(4)各级政府应当加强保障体系建设,完善快速反应联动机制,做好交通运输、医疗卫生、能源供应、通信、灾害现场信息、抢险救援物资装备、救济救灾、自然灾害救助、社会秩序、新闻宣传等应急保障工作。
(5)当突发事件严重影响区域经济、社会正常运行时,市政府或其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可以采取救助、保障、控制等必要的应急措施,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生产生活需要,最大程度地减轻突发事件的影响。
4.6紧急状态
当突发事件严重影响我区经济发展稳定时,区政府或经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可以采取救助、保障、控制等必要的应急措施,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生产生活需要,最大程度地减轻突发事件的影响。采取一般处置措施无法控制和消除其社会危害,需要宣布辖区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的,依法由区政府报请上级决定。
4.7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
负有应对职责的专项应急指挥部要制定统一的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方案,与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同时研究、同时部署、同步行动。
4.7.1突发事件发生后应及时通过主流媒体向社会发布突发事件的简要信息,并及时发布初步核实情况、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权威信息,根据事件处置进展动态发布信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7.2信息发布由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政府设立的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必要时,按照国家、省和市、区信息发布的有关工作机制,由市、区的相关部门统筹协调。
4.7.3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提供新闻通稿、举行新闻发布会、接受媒体采访,以及运用官方网站、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手机短信等官方信息平台发布信息,具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4.7.4区政府要加强网络媒体和移动新媒体信息发布内容管理和舆情分析,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迅速澄清谣言,引导网民依法、理性表达意见,形成积极健康的社会舆论。
4.7.5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各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事件原因、伤亡数字、责任追究等有关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情况和事态发展的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4.8应急结束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相关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消除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可宣布应急结束,或逐步停止有关应急处置措施,应急队伍和工作人员有序撤离。同时,采取或者继续实施必要措施,防止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次生衍生事件或者重新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现场指挥机构停止运行后,通知相关方面解除应急措施,进入过渡时期,逐步恢复生产生活秩序。
5恢复与重建
5.1善后处置
区政府应当根据遭受损失的情况,制定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方案。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突发事件损害调查核定工作,对突发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按照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并提供心理咨询及司法援助,妥善解决因处置突发事件引发的矛盾和纠纷;组织有关部门要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工作。事发地保险监管机构要组织、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开展查勘和理赔工作。
5.2社会救助
区政府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社会救济救助制度,鼓励和利用社会资源进行救济救助,逐步加大社会救济救助的比重。结合突发事件灾害情况,积极开展灾民救助工作,保障灾民基本生活。积极提倡企事业单位、社会及个人捐助社会救济资金。鼓励慈善总会组织开展社会捐助活动和专项捐赠活动;动员红十字会等公益性社会团体和组织开展捐赠、心理援助等社会救助活动,开展对外联络,吸纳非政府捐赠救助款物。
5.3调查评估
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查明突发事件的发生经过和原因,对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组织参与处置的部门(单位)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复盘分析,总结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将调查与评估情况向市政府报告。对于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区政府配合国家、省、市有关部门进行调查评估。
5.4恢复重建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区政府有关部门(单位)立即组织制定恢复重建计划,并向聊城市政府报告,按照有关规定报批后组织实施。区政府要及时组织和协调发展和改革、财政、公安、交通、住建、水利等有关部门恢复社会秩序,尽快修复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
需要上级政府支持的,由区政府向聊城市政府提出请求。
6应急保障
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按照应急职责分工,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人力、物力、财力、科技等应急保障工作,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和灾区群众的基本生活,以及恢复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
6.1人力资源
6.1.1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是应急救援主力军。区政府要加强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建设和管理,提供必要支持保障,按照相关规定设立消防站。
6.1.2专业应急队伍是应急处置与救援的骨干力量。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等部门,根据职能分工和实际需要,在应急管理部门的统筹指导下,建设和管理本行业、本领域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
6.1.3建立健全军地协调联动机制,应急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按照遂行应急任务能力要求,配备必要的装备,加强针对性训练和演练。
6.1.4基层应急队伍是先期处置的重要力量。重点地区各乡镇(街道)及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单独建立或者与有关单位、社会组织共同建立基层应急队伍。
6.1.5社会应急队伍是应急处置与救援的辅助力量。各乡镇(街道)、各有关部门要制定相关政策措施,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等有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高危行业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应急救援队伍。
6.2财力保障
6.2.1区政府和各乡镇(街道)要将突发事件防范和应对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各级应急指挥机构运转日常经费。
6.2.2处置突发事件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财权、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分级负担。对受突发事件影响较大和财政困难乡镇(街道),上级政府启动应急响应的,县政府向上级政府请求财政支持。
6.2.3区财政和区审计部门要对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及效果进行监督和评估。
6.2.4政府鼓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为突发事件应对提供物资、装备、资金、技术支持和捐赠。
6.2.5建立健全灾害风险保险体系。推行安全生产、环境污染、食品安全等责任保险制度和灾害民生综合保险制度,鼓励单位和公民参加保险。区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为专业救援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和器材,减少应急救援人员的人身风险。
6.3物资装备保障
6.3.1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等部门制订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救援装备规划并组织实施,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加强相关类别应急物资和装备储备,完善应急物资装备管理协调机制。商务部门负责生活必需品、重要消费品市场监测和保障市场供应工作。卫健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做好相应的医疗急救、物资装备运输、通信等保障工作。
6.3.2区发展和改革、商务和投资促进、应急管理、财政等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建立健全全区重要物资应急监测网络、预警体系和应急物资生产、储备、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完善应急工作程序,确保应急所需物资和日常生活用品的及时供应,并加强对物资储备的监督管理,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
6.3.3区政府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规定,做好物资装备储备工作,加强疏散避难场所建设,或与有关企业签订协议,保障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和供给。
6.4医疗救护保障
卫生健康部门加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完善公共卫生事件监测与信息报送网络,加强医疗卫生救援队伍建设管理。研究制定应对不同类别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准备措施,做好医疗设施装备、药品储备工作,有机整合应急卫生资源。
6.5交通运输保障
公安交警、交通运输部门负责交通运输保障。完善应急运输协调机制,科学配置、使用应急运输力量,形成顺畅、有序、联动、高效的应急运输保障体系,确保应急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公安交警、交通运输部门根据需要和可能,组织开辟便捷应急通道,优先运送应急救援人员、物资和装备。交通运输工程设施受损时,有关部门或当地政府要迅速组织力量进行抢修。
6.6人员防护保障
区政府要把避难场所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及城市总体规划、村镇建设规划,逐步建成一批设施完备、布局科学,能够满足人员紧急疏散的避难基础设施,保障疏散避难人员的基本生活需要。
有关部门要为涉险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提供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装备,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严格按照程序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确保人员安全。
6.7秩序维护保障
公安部门根据突发事件现场的治安维护需求,制定不同类别、级别突发事件应急状态下维护治安、交通秩序的行动方案,加强对重点地区、场所、人群、物资设备的安全防护,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事态,维护社会秩序。事发地相关单位和个人必须积极主动配合做好治安维护工作。
6.8应急通信保障
通信管理部门和单位负责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应急广播电视保障工作体系,加强公用通信网、卫星通信网络的应急能力建设,提升面向公众的突发事件应急信息传播能力。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和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突发事件发生后,通信管理部门要协调各通信运营企业做好现场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6.9基础信息保障
气象部门负责加强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报和预警,及时提供气象分析资料,为应急处置提供气象信息服务。
水利部门要加强汛情、雨情、水情的监测、预报和预警,为应急处置提供水文资料和信息服务。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和地质灾害等经营单位的森林(草地)消防相关工作;及时开展地质灾害的监测、预报和预警,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相关技术支撑工作。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及时测定现场环境危害程度,对可能存在较长时间环境影响的区域发出警告,跟进监测,提出控制措施并组织处置。
6.10基本生活保障
供水、供电、供气、生态环境等单位要制定应急预案,对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等有害物质进行监测和处理,确保应急状态下城市生命线和重要用户以及事发地的基本用水、用电、用气安全。
应急、卫生健康等部门要会同事发地政府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确保灾区群众有饭吃、有干净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
6.11科技支撑保障
6.11.1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应急管理领域的科技创新,积极开展预防、监测、预警、应急处置等方向的科学技术研究以及应急装备的研发。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单位建设科技创新平台。强化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应用先进适用技术,不断增强应急工作的科技保障能力。
6.11.2区应急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现有政府系统办公业务资源和专业系统资源,建立健全应急指挥平台体系。完善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实现应急决策指挥互联互通、信息共享。
6.12区域协作保障
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不断完善应急联动机制,加强应急管理区域协作,建立健全应急联动机制、应急资源区域共享机制。
7预案管理
7.1预案制定
7.1.1区应急管理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单位)针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历史情况和重大风险,制定区突发事件总体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制修订工作规划,按程序报区委、区政府批准后实施。区应急预案制修订工作规划应报聊城市应急管理局备案。
7.1.2编制应急预案应当在风险评估、案例研究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进行,以确保应急预案的可操作性。在预案编制中以情景构建的方式模拟突发事件场景,增强应急预案各项措施有效性。
7.1.3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应广泛听取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的意见。涉及其他单位职责的,应当书面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必要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在编制过程中应该征求相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意见。
7.2预案审批与衔接
7.2.1各级各类应急预案衔接要遵循“下级服从上级,专项、部门服从总体,预案之间不得相互矛盾”的原则。应急管理部门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负责本级灾害事故类专项应急预案审核,指导协调部门应急预案和下级总体应急预案备案工作。应急预案审批单位应当在应急预案印发后的20个工作日内依照下列规定向有关单位备案:
7.2.2总体应急预案由区应急管理局组织起草,按程序报请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后公布实施,并报市级政府备案,抄送市级应急管理部门。
7.2.3专项应急预案按职责分工由相应突发事件主要牵头部门负责起草,按程序报请区政府批准,以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实施,报市级相应部门和区级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7.2.4部门应急预案经部门有关会议审议、本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发后印发实施,报区政府、区应急管理部门和市级相应部门备案。
7.2.5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须与当地政府预案相衔接,经基层组织或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向有关部门和所在地乡镇(街道)备案。
7.2.6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7.3预案演练
7.3.1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演练制度,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推演等方式,组织开展人员广泛参与、处置联动性强、形式多样、节约高效的应急演练。区级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至少每2年进行一次应急演练。预案发生重大调整的,需及时按照新的预案开展演练。法律法规对应急演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7.3.2区级专项应急预案牵头部门要主动组织演练,相关部门和单位要积极配合参与。
7.3.3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有关部门对应急预案进行演练,特别是对涉及领域多、需多方配合的应急预案要开展综合性演练。
7.3.4各乡镇(街道)要组织开展必要的应急演练。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等基层单位也要结合实际开展应急演练。
7.4预案评估与修订
7.4.1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建立定期评估制度,分析评价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
①演练的执行情况;
②应急预案的合理性与可操作性;
③应急指挥协调和应急联动情况;
④应急人员的处置情况;
⑤演练所用设备装备的适用性;
⑥对完善预案、应急准备、应急机制、应急措施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等。
⑦鼓励聘请相关应急专家指导应急演练并进行演练评估。
7.4.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1)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3)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5)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6)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7)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等,可以向有关预案编制单位提出修订建议。
7.5宣传培训
7.5.1应急管理、宣传、文化和旅游、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要通过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广播、电视、网络、手机等,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知识,增强公众的忧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公共安全和风险防范意识,提高全社会的避险能力和自救互救能力。
7.5.2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应当在教育主管部门指导下,把应急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对学生进行应急知识教育,培养学生的应急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教育部门应当对学校开展应急知识教育进行指导和监督。
7.5.3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培训制度,纳入干部教育培训体系,针对本辖区特点定期开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宣传和教育培训工作。新闻媒体应当无偿开展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自救与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企事业单位应当定期开展应急管理法律法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以及应急知识等方面的教育与培训。
8责任奖惩
根据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应急管理工作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将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纳入党委和政府督查督办事项。公民按照各级政府要求,参加应急救援工作或者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期间,其在本单位的工资待遇和福利不变。对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奖励。
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事件重要情况,应急处置不力,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附则
(1)本预案由区应急管理局起草并负责解释。
(2)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茌平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框架
3.茌平区专项应急预案清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