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茌平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管理办法》简明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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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4-07-26 发文单位:茌平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茌平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管理办法》简明问答

一、茌平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主要针对哪些个体?

答:适用于聊城市茌平区城区内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营户、城市居民。

二、办法中的生活垃圾是指哪些垃圾?

城市人口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不包括建筑垃圾和渣土、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

三、低保户、特困户等特殊人群有什么政策优惠?

经核实属于低保户、特困户的城市居民、残疾人以及敬老院、福利院免缴生活垃圾处理费;其它因特殊情况确需减免的,按规定程序核实后予以减免。

四、运营车辆是否收取垃圾处理费?

收取,营业运输的客运车辆每月每车20元,其中,7座及以下不收取生活垃圾处理费。

五、未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将受到什么处罚?

缴费义务人未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按照《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第三十八条规定,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处以应交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可处以应交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

缴费义务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期满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义务的,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