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茌平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有效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茌平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单位):
《聊城市茌平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7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聊城市茌平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生活垃圾规范化管理,改善人居生态环境,依据《山东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国务院批转<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2011〕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意见》(发改价格规〔2018〕943号)《关于贯彻国发〔2011〕9号文件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意见》(鲁政发〔2011〕53号)《关于加快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的意见》(鲁政发〔2009〕74号)《 关于明确聊城市茌平区城区生活垃圾处理及非居民厨余垃圾计量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聊茌发改〔2024〕10号)等相关文件,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人口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不包括建筑垃圾和渣土、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
本办法适用于聊城市茌平区城区内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营户、城市居民。
第三条 城市生活垃圾的治理,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依法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所有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经营业户、城市居民和暂住人口,均应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将生活垃圾从垃圾中转设施收集、运输到生活垃圾处理厂进行无害化处理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不包含物业费中的垃圾收集、保洁费用和从小区到生活垃圾中转设施的垃圾运输费用)。
第六条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是收取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收取生活垃圾处理费或委托有关单位代收。
第七条 城市公共供水企业抄表到户的居民,其缴纳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委托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在收取水费时一并收取;未抄表到户的居民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委托社区管理的物业公司代收;无物业公司的由居民所在地社区委员会代收。
城市公共供水企业抄表到户的居民,按照现行水费缴费方式和缴费周期,在缴纳水费时按标准一并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一户居民一套住房内拥有两块以上水表的,供水企业核实后,按一户居民收取垃圾处理费;多户共用一块水表的,参照总表转供水执行。
总表转供水居民户的垃圾处理费,由总表管理者在收取水费时一并收取垃圾处理费,并按照水费缴费方式和缴费周期,在缴纳水费时按垃圾处理费管理部门认定的费额一并缴纳垃圾处理费。
总表转供水的居民户数,由总表管理者向征收和管理部门申报,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对申报的数据进行调查核定,相关部门和单位应予以配合。总表管理者拒绝提供或者提供不实数据的,以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调查核定的数据为准。在抄表档期内累计用水量在1立方米以下的(不含1立方米),免收该档期垃圾处理费。
第八条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应与代收单位签订代收协议,明确权利义务,代收单位可以按代收金额的一定比例提取代收费用。代收费用应及时上缴,严禁代收单位挪用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九条 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收取标准为:
(一)居民每户每月收取5元(不包括实行物业管理小区内的清洁卫生费用)。
(二)单位每人每月收取2元。
(三)宾馆、招待所每床位每月收取1元。
(四)餐饮业可在以下两种计费方式中自主选择计费方式,一经选定,一年内不得更改。
1.继续执行原计费方式:按每标桌10人计算,每桌每月按20元计收,每桌减少或增加1位,按每月2元递减或递增。
2.“基本处理费+厨余垃圾计量收费”计费方式:
(1)基本处理费:按每标桌10人计算,每桌每月按10元计收,每桌减少或增加1位,按每月1元递减或递增。
(2)厨余垃圾计量收费:在收取基本处理费的基础上,依据厨余垃圾实际产生量,按0.02元/升的标准另行收取厨余垃圾处理费。
(五)商业、服务业、娱乐场所按使用营业面积计算,50平方米(含)以下每月每平方米收取0.20元;50平方米至200平方米(含)每月每平方米收取0.18元;200平方米至800平方米(含)每月每平方米收取0.16元;800平方米至1500平方米(含)每月每平方米收取0.14元;1500平方米至5000平方米(含)每月每平方米收取0.12元;5000平方米以上,每月每平方米收取0.10元。
(六)农贸市场,按商户经营面积计收,每月每平方米按1元收取。
(七)营业运输的客运车辆每月每车20元,其中,7座及以下不收取生活垃圾处理费。
(八)医院产生的医疗垃圾和生活垃圾不得混装,医疗垃圾由医疗垃圾处理厂收运处理,生活垃圾由生活垃圾处理厂收运处理,医院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按单位收取,医疗病床不收取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十条 经核实属于低保户、特困户的城市居民、残疾人以及敬老院、福利院免缴生活垃圾处理费;其它因特殊情况确需减免的,按规定程序核实后予以减免。
第十一条 生活垃圾处理收费使用合法票据,生活垃圾处理收费专项用于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理。
第十二条 生活垃圾处理费实行按月、按季度收取,也可年度预缴,年终汇算清缴。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和有关代收部门应当在收费地点的显著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主体、收费依据、收费范围、收费对象、减免规定、监督举报电话等,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 缴费义务人未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按照《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第三十八条规定,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处以应交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可处以应交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
第十四条 缴费义务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期满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义务的,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家庭和个人都应遵守垃圾处理费收取的有关规定,并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举报。
本办法解释权由聊城市茌平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