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稿解读】聊茌政办发〔2024〕2号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茌平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聊茌政办发〔2024〕2号
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茌平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一、制定背景
为贯彻上级文件精神,落实绿色发展理念,进一步建立完善茌平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制度,促进生活垃圾的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破解我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存在的难题,需要制定一部规范性文件,系统规定我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的各项制度,区综合执法局聚焦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率低等突出问题,借鉴先进地区的好经验、好做法,经研究,制定了切合茌平区实际的征收管理办法,彻底解决茌平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为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提供制度支撑。
二、制定依据
(1)《国务院批转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2011〕9号)
(2)《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
(3)《国家发改委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意见》(发改价格规〔2018〕943号)
(4)《关于贯彻国发[2011]9号文件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意见》(鲁政发[2011]53号)
(5)《关于加快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的意见》(鲁政发[2009]74号)
(6)《关于明确聊城市茌平区城区生活垃圾处理及非居民厨余垃圾计量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聊茌发改〔2024〕10号)
三、出台目的
为加强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有效解决生活垃圾污染,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山东省政府的有关规定,实行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
四、主要内容
新管理办法主要内容如下:
1、收费范围:本办法适用聊城市茌平区城区内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营户、城市居民和城市暂住人口。
2、收费方式:
(1)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营者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收取生活垃圾处理费。
(2)城市居民和城市暂住人口应缴纳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抄表到户的居民,其缴纳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委托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在收取水费时一并收取,未抄表到户的居民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委托社区管理的物业公司代收,无物业公司的由居民所在地社区委员会代收。
城市公共供水企业抄表到户的居民,按照现行水费缴费方式和缴费周期,在缴纳水费时按标准一并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一户居民一套住房内拥有两块以上水表的,供水企业核实后,按一户居民收取垃圾处理费;多户共用一块水表的,参照总表转供水执行。
总表转供水居民户的垃圾处理费,由总表管理者在收取水费时一并收取垃圾处理费,并按照水费缴费方式和缴费周期,在缴纳水费时按垃圾处理费管理部门认定的费额一并缴纳垃圾处理费。
总表转供水的居民户数,由总表管理者向征收和管理部门申报,区综合行政执法局部门对申报的数据进行调查核定,相关部门和单位应予以配合。总表管理者拒绝提供或者提供虚假数据的,以区综合行政执法局部门调查核定的数据为准。凡对总表转供水居民户数核定有异议的,可由上级管理部门进行复核。在抄表档期内累计用水量在1立方米以下的(不含1立方米),免收该档期垃圾处理费。
3、收费标准:
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收取标准为:
(一)居民每户每月收取5元(不包括实行物业管理小区内的清洁卫生费用)。
(二)单位每人每月收取2元。
(三)宾馆、招待所每床位每月收取1元。
(四)餐饮业可在以下两种计费方式中自主选择计费方式,一经选定,一年内不得更改。
1.继续执行原计费方式:按每标桌10人计算,每桌每月按20元计收,每桌减少或增加1位,按每月2元递减或递增。
2.“基本处理费+厨余垃圾计量收费”计费方式:
(1)基本处理费:按每标桌10人计算,每桌每月按10元计收,每桌减少或增加1位,按每月1元递减或递增。
(2)厨余垃圾计量收费:在收取基本处理费的基础上,依据厨余垃圾实际产生量,按0.02元/升的标准另行收取厨余垃圾处理费。
(五)商业、服务业、娱乐场所按使用营业面积计算,50平方米(含)以下每月每平方米收取0.20元;50平方米至200平方米(含)每月每平方米收取0.18元;200平方米至800平方米(含)每月每平方米收取0.16元;800平方米至1500平方米(含)每月每平方米收取0.14元;1500平方米至5000平方米(含)每月每平方米收取0.12元;5000平方米以上,每月每平方米收取0.10元。
(六)农贸市场,按商户经营面积计收,每月每平方米按1元收取。
(七)营业运输的客运车辆每月每车20元,其中,7座及以下不收取生活垃圾处理费。
(八)医院产生的医疗垃圾和生活垃圾不得混装,医疗垃圾由医疗垃圾处理厂收运处理,生活垃圾由生活垃圾处理厂收运处理,医院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按单位收取,医疗病床不收取生活垃圾处理费。
(4)监管部门: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发展和改革局、区财政局、区审计局等部门应加强对生活垃圾处理费收取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定期对生活垃圾处理费收取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五、解读机构及咨询方式
政策解读单位:聊城市茌平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具体联系人:曹志勇
咨询电话:0635-4229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