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机构职能
(一)贯彻执行生态环境领域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区生态环境政策、规划、区划并组织实施,起草生态环境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 。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监督实施全区重点区域、流域以及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 。组织实施生态环境标准、技术规范等 ,参与制定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的经济政策 ,推进绿色金融体系建设 。
(二)负责重大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 。
按照上级要求组织协调全区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 ,负责全区较大及以下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 。指导协调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区开发区突发生态环境事件、重污染天气的应急、预警工作 。牵头指导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跨流域环境污染纠纷 ,统筹协调全区重点流域、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区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建立健全企业环境行为信用评价制度 。
(三)负责监督管理减排目标的落实 。组织制定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排污许可证制度并监督实施 ,监督检查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区开发区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 ,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指导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依法配合税务机关开展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工作 。
(四)负责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 。承办全区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环境影响评价相关工作 。按照规定组织审查专项规划 ,审批或者审查开发建设区域、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区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负责提出全区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方向和财政资金安排建议 。
(五)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制定全区大气、
水、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重金属、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 。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监督指导城乡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 。监督指导全区区域大气环境保护工作 ,组织实施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协作机制 。
(六)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保护修复工作 。组织编制全区生态保护规划、开展生态状况评估 ,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 。组织制定全区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制度并监督执法 。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等工作 。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区农村生态环境保护 。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 ,牵头生物物种 (含遗传资源 )工作 ,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 ,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
(七)负责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参与全区核安全和辐射安全政策的组织实施工作 。负责全区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 ,参与核事故应急响应工作 。组织实施全区辐射环境监测和核设施、重点辐射源的监督性监测 。监督管理核技术利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 。负责全区放射性废物管理工作 。
(八)负责生态环境监测、监控、统计和信息发布工作 。
制定全区生态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 ,监督实施相关标准 。会同有关部门统一规划全区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站点设置 ,组织实施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温室气体减排监测、环境执法监测、应急监测等 。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网络 ,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信息共享机制 。依法公开生态环境信息 ,统一发布全区生态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生态环境信息 。
(九)开展生态环境科技工作 ,组织全区生态环境重大科学研究和先进技术工程示范 ,推动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推行清洁生产 ,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和环保产业发展。负责全区生态环境与健康管理相关工作 。
(十)负责应对气候变化工作 。组织拟订并实施全区应对气候变化以及温室气体减排规划、制度和政策 ,研究提出低碳发展的政策建议 。承担全区碳排放权交易组织协调工作。
(十一 )统一负责生态环境监督执法 。负责全区生态环境行政执法监督指导和案件查处 ,组织开展全区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 ,集中行使法律法规明确的执法职责 ,指导全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建设和业务工作 。
(十二 )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区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 ,制定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政策 ,开展生态文明建设有关宣传教育工作 ,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广泛参与生态环境保护 。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优化营商环境有关工作 。
(十三 )开展生态环境对外合作与交流 ,研究提出国际生态环境合作中有关问题的建议 。组织协调全区生态环境国际条约履约工作 ,协调推进与履约有关的利用外资项目 。受区委、区政府和省生态环境厅委托组织处理涉外生态环境事务。
(十四 )承担区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日常工作 。
(十五 )负责核安全、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和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置 ;对破坏生态环境、污染严重、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危险化学品企业和非煤矿山、尾矿库关闭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对废弃危险化学品的收集、贮存、处置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组织、指导、协调生产安全事故次生环境事件的污染处置和应急监测 。
(十六 )完成区委、区政府和省生态环境厅交办的其他任务 。
(十七 )职能转变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转变政府职能、深化放管服改革 ,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区委、区政府深化 “一次办好”改革的要求 ,组织推进本系统转变政府职能 。进一步精简下放有关行政审批事项 ,缩短审批时限 ,提高审批效率 。统一行使生态和城乡各类污染排放监管与行政执法职责 ,切实履行监管责任 ,全面落实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 ,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 ,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和环境质量底线 ,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保障我区生态安全 ,建设美丽茌平。
二、办公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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