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聊城市茌平区委  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聊城市茌平区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聊茌发〔202311号

 

各乡镇党委和人民政府、街道党工委和办事处,茌平经济开发区党工委和管委会,区委和区政府各部门(单位),各人民团体,各驻茌单位:

    现将《聊城市茌平区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聊城市茌平区委    

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聊城市茌平区优化生育政策

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施方案

 

为积极实施三孩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中发〔202130号)《中共山东省委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鲁发〔202214号)《中共聊城市 聊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聊城市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聊发〔20235号)等有关要求,结合我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均衡为主线、以改革为动力、以法制为保障,完善政策支持措施,提升服务管理水平,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到2025年,积极生育支持政策体系基本建立,服务管理制度基本完备,优生优育服务水平明显提高,全孕产妇死亡率、婴儿死亡率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分别控制在8.2/10万、3.3‰和4.0‰以下,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加快建设,每千人口3岁以下婴幼儿托位数达到5个,生育、养育、教育支持政策效果显著,新出生人口性别比降至110以下,人口结构逐步优化,人口素质进一步提升。到2035年,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政策法规体系更完善,服务管理机制运转更高效,优生优育水平、幼有所育服务、家庭发展能力与群众美好生活的需要相适应,人的全面发展取得明显进展。

二、主要任务和措施

(一)稳妥实施三孩生育政策

1.落实三孩生育政策。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充实完善积极生育政策和配套措施,依法实施三孩生育政策。综合研判人口发展形势和政策实施风险,加强政策衔接和工作指导,确保三孩生育政策落实。〔牵头单位:区卫生健康局;责任单位:区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2.取消相关生育制约措施。全面清理与优化生育政策有关精神不一致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取消社会抚养费、再生育审批及相关处罚规定。将入户、入学、入职、信用等问题与个人生育情况全面脱钩。依法依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牵头单位:区卫生健康局;责任单位:纪委监委机关、委组织部、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展改革教育体育局、公安局茌平分局司法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3.深化生育服务管理改革完善生育登记服务制度,全面推行生育登记等服务事项网上办理、异地通办。做好生育咨询指导,推进出生医学证明、儿童预防接种、户口登记、医保参保、社保卡申领等“出生一件事”联办。〔牵头单位:区卫生健康局;责任单位:计划生育协会、市公安局茌平分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医保局、大数据局〕

4.加强人口监测体系建设和发展规划研究。落实生命登记管理制度和人口预测预警制度,健全覆盖全人群、全生命周期的监测服务体系,加强基层人口监测工作人员队伍建设,提高人口监测数据准确率和及时性。加强教育体育、公安、民政、卫生健康、医保、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统计等部门协作,实现部门人口基础信息共享、动态更新。完善区域中长期人口发展规划,持续优化人口空间布局和人力资源配置。〔牵头单位:发展改革区卫生健康局;责任单位:社科联、教育体育局、市公安局茌平分局民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统计局、医保局、大数据局〕

(二)提高优生优育服务水平

1.提升母婴安全服务能力。推进妇幼保健机构标准化建设和规范化管理,提升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提倡科学备孕和适龄婚育,普及孕育健康知识,规范婚前孕前保健服务。实施母婴安全行动提升计划,落实母婴安全五项制度。加强产科、儿科建设,压实各级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中心职责,健全急危重症新生儿救治体系,提升医疗救治服务能力。依托省域“云上妇幼”信息化平台,夯实县乡村三级服务网络,提升基层妇幼保健服务能力。规范产前筛查、产前诊断和新生儿疾病筛查,落实出生人口疾病综合防治措施。〔牵头单位:区卫生健康局;责任单位:妇联、区发展改革局民政局、财政局、医保局〕

2.提高儿童健康服务质量。实施健康儿童行动提升计划和母乳喂养促进行动,开展06岁儿童视力、听力、心理健康、口腔保健等服务。扩大儿童疾病筛查病种范围,健全完善筛查、诊断、基本医疗和康复救助机制。加强儿童健康知识宣传,落实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健全出生缺陷防治网络,落实三级预防措施。〔牵头单位:区卫生健康局;责任单位:委宣传部、妇联、残联、计划生育协会、检察院、教育体育局、市公安局茌平分局民政局、财政局、医保局〕

3.优化生殖健康服务。通过健康教育、心理辅导、中医药服务、药物手术治疗等手段,提高不孕不育防治水平。规范辅助生殖技术应用,促进优生优育。加强生育咨询指导,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严厉打击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行为。落实综合防治措施,推动消除艾滋病、梅毒、乙肝母婴传播。〔牵头单位:区卫生健康局;责任单位:妇联、计划生育协会、教育体育局、科技局、市公安局茌平分局

(三)推进普惠托育服务发展

1.健全托育服务设施规划。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在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和建设用地供应计划中,要统筹保障托育服务设施建设用地需求。提倡利用社区服务中心(站)、日间照料中心等社区服务设施,拓展婴幼儿照护服务。对新建的居住区,按照每千人口不少于7个托位规划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及安全管理设施,并与住宅项目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已建成的无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的居住区,要通过限期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建设完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加强农村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统筹规划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托育服务机构用水用电用气用热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牵头单位:区卫生健康局;责任单位:发展改革财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房城乡建设局〕

2.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资金支持。对完成备案且按照当地政府普惠指导价招收3岁以下婴幼儿的托育服务机构,按照实际收托数,给予二孩、三孩保育费分档补贴,其中二孩标准为300//月,三孩标准为400//月,所需资金由级财政负担。市级财政分别给予每所区级独立公办托育服务机构15万元的建设补助资金,区级财政给予10万元建设补助资金。打造一批普惠托育服务机构先进典型,区级财政按规定给予每所区级先进托育机构一定的资金补助。公办和普惠性民办托育服务机构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牵头单位:区卫生健康局;责任单位:计划生育协会、区发展改革局财政局〕

3.多渠道开展普惠托育服务。支持幼儿园招收23岁幼儿,按照学前教育有关政策给予资金支持。到2025年底,要建立一所公办独立的托育服务机构。支持有条件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区为职工和居民提供托育服务支持隔代照料、家庭互助、家政企业扩大育儿服务等照护模式。强化专业人才培养,推进在职业院校、家政企业培养托育人才,依法实行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准入制度。〔牵头单位:区卫生健康局;责任单位:总工会、计划生育协会、区发展改革局教育体育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区财政局

4.加大监管力度。各类机构开展托育服务须符合相关规定、标准和规范,对婴幼儿安全和健康负主体责任。落实属地监管和部门监管责任,形成县乡级联动、卫生健康部门牵头、相关责任部门各司其职、协同推进的综合监管机制。健全登记备案、信息公示和评估等制度,加强对托育机构的安全、消防、卫生、服务等方面的动态、全程、综合监管。完善机构关停等特殊情况应急处理机制,开展托育机构信用评价,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强化托育服务机构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牵头单位:区卫生健康局;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局市公安局茌平分局民政局、应急局、市场监管局、消防救援队〕

(四)营造生育友好环境

1.加强生育政策支持。符合政策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落实《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休假政策,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女职工增加六十日产假,配偶享受不少于十五日陪产假,三周岁以下婴幼儿父母各享受每年累计不少于十日育儿假。政策内生育二孩及以上的,提倡用人单位增加配偶陪产假5天,3岁以下婴幼儿父母每年各增加育儿假5天。国家和省规定的产假期间生育津贴按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增加的产假、陪产假、育儿假期间,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将落实产假、陪产假、育儿假纳入聊城市茌平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评价,加强执法检查,确保生育假期及相关待遇落实。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分娩,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合规医疗费用,由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给予定额补助,补助标准:一孩 1000元、二孩2000元、三孩3000元,超过限额的部分由个人负担,政策范围内合规费用低于补助标准的据实结算。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女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分娩,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合规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按100%比例报销。将对具有本区户籍并按政策生育二孩、三孩的家庭发放育儿补贴纳入区级“十四五”时期的支持政策逐步实施牵头单位:区卫生健康局;责任单位:区总工会、区妇联、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医保局

2.降低养育成本。落实3周岁以下婴幼儿照护费用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符合国家生育政策的二孩及以上家庭,购买我区首套自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在满足首付款比例要求的前提下,单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家庭最高可贷额度提高至40万,双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家庭最高可贷额度提高至60万;在配租公租房时,对符合我区城镇公租房保障条件的,有未成年子女且按政策生育二孩、三孩的家庭,优先纳入实物配租保障范围。〔牵头单位: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茌平管理部、区税务局〕

3.加强教育资源支持。新建住宅小区应与配套幼儿园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新建的城镇居住区配套幼儿园应全部举办为公办幼儿园。逐步提高学前教育公办幼儿园在园幼儿占比,到2030年,通过国家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县验收。推进强校扩优工程,以集团化、联盟化等方式,推动优质学校与薄弱学校、城区学校与农村学校结对共建,实现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整体办学质量提升。以公益普惠为原则,为有需求的学生提供课后服务,切实解决家长接送难题。落实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等学前教育资助制度,家庭经济困难儿童父母可向幼儿园申请政府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为1200//年。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脱贫享受政策家庭、非脱贫享受政策的孤儿、重点困境儿童、残疾儿童、低保家庭儿童、特困救助供养儿童)免除保教费,优先保障三孩入普惠性幼儿园。〔牵头单位:教育体育局;责任单位:残联、区发展改革局民政局、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

4.保障女性公平就业合法权益。健全就业性别歧视约谈机制,落实《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对失业女性提供就业公共服务。定期开展女职工生育权益保障专项督查,保障女职工生育合法权益。〔牵头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责任单位:总工会、妇联〕

5.加强母婴设施建设。在我区客流量大的火车站、汽车客运站、公立医院、大型商业中心、旅游景点及其他公共场所等建设标准化母婴设施,提高母婴设施利用率和服务可及性。〔牵头单位:区卫生健康局;责任单位:总工会、妇联、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商务投资促进局、文化和旅游局〕

(五)持续关爱计划生育家庭

1.保障计划生育家庭合法权益。对全面两孩政策调整前的独生子女家庭和农村计划生育双女家庭,继续实行现行奖励扶助制度和优惠政策。落实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养老补助政策落实计划生育家庭父母护理假,计划生育家庭六十周岁以上老年人患病住院的,给予独生子女每年累计十日、非独生子女每年累计七日的护理假,护理假期间,视为出勤。〔牵头单位:区卫生健康局;责任单位: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2.加强计划生育家庭帮扶力度。落实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标准动态调整。实行一次性扶助金制度和住院护理补贴保险制度。对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落实基本养老、医疗保障等政策;优先安排入住公办养老机构,享受免费托养服务。对符合低保、特困救助、临时救助、经济困难和残疾人帮扶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纳入相应救助保障范围和关爱服务体系。对住房困难且符合条件的,优先纳入住房保障。对有收养意愿、符合收养条件的,优先办理收养登记。〔牵头单位:区卫生健康局;责任单位:残联、计划生育协会、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医保局〕

3.健全扶助关怀工作机制。支持有资质的社会组织接受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委托,提供生活照护、精神慰藉、就医陪护等服务。深入开展“暖心行动”,建设一处管理规范、活动经常的“暖心家园”。建立定期巡访制度,实现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联系人制度、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优先便利医疗服务全覆盖。开展节日走访慰问。建立计划生育公益金或人口关爱基金,重点用于帮扶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牵头单位:区卫生健康局;责任单位:计划生育协会、民政局、财政局〕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提高政治站位,把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优化生育政策的各项决策部署摆上重要日程,深入学习领会,加强统筹协调,明确重点任务和职责分工,坚持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实施到位。加强基层服务队伍建设,强化业务培训,提升服务能力,统筹解决村(社区)服务人员报酬待遇、养老保障问题。

(二)动员社会力量。加强政府与社会协同治理,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在促进人口发展、生育支持等方面的作用。积极发挥各级计划生育协会作用,做好宣传教育、生殖健康咨询服务、优生优育指导、计划生育家庭帮扶、权益维护、家庭健康促进等工作。鼓励社会组织、志愿者开展健康知识普及、婴幼儿照护服务、计生特殊家庭帮扶等公益活动。按照统一部署,扎实开展发展城市创建活动。

(三)加强宣传引导。充分发挥主流媒体和新媒体的作用,精确解读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弘扬主旋律、汇聚正能量,营造积极生育、崇尚新型婚育、生育友好的社会氛围。结合实际,总结推广好经验、好做法。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倡导适龄婚育、优生优育,鼓励夫妻共担育儿责任;健全完善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充实优生优育、家庭健康、婚育文明等内容,创建新型婚育文化、家庭文化。

(四)保障工作落实。各乡镇党委和政府(街道党工委和办事处),要按本方案要求,切实抓好贯彻落实,并每年向区委和区政府报告本地人口工作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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