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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聊城市茌平区餐厨废弃物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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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2-01-11 发文单位:聊城市茌平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聊城市茌平区餐厨废弃物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聊茌政办发〔2022〕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部门:

《聊城市茌平区餐厨废弃物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月11日

(此文件公开发布)


聊城市茌平区餐厨废弃物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餐厨废弃物管理,保障食品安全和市民身体健康,维护市容环境卫生,促进资源循环利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管理的意见》(国办发〔201036号)《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山东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18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餐厨废弃物,是指从事餐饮服务、集体供餐、食品生产加工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食物残余、食品加工废料和废弃食用油脂等废弃物。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茌平区中心城区的餐厨废弃物产生、收集运输、处理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四条餐厨废弃物管理应当遵循“谁产生、谁负责”“属地管理、统一收运、集中处置”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贯彻政府主导、统一管理、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方针实行分类投放、统一收集、运输、集中定点处理。  

第五条区政府组织相关单位召开专题会议,对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工作进行总体协调。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城市管理局)是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活动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行使餐厨废弃物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权,负责协调相关单位部门,共同做好餐厨废弃物监督管理工作。

市公安局茌平分局、区财政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茌平区分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餐厨废弃物管理相关工作。

区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餐厨废弃物收运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依法查处收集、运输、处理餐厨废弃物过程中的违法犯罪行为。

区财政部门负责按规定拨付餐厨废弃物处理补助资金并对国家扶持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区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禽畜养殖场所的监督管理,加强对以餐厨废弃物为原料加工的肥料产品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无证生产动物源性饲料产品以及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废弃物饲喂禽畜的违法行为,加强对除生猪以外其他畜禽屠宰过程中产生的不可食用的残渣油脂处理情况的监督管理。

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流通环节的监督管理,加强对食品加工企业产生的不可食用的残渣油脂处理情况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以餐厨废弃物为原料进行食用油或食品生产加工的违法行为。

第六条倡导通过净菜上市、改进食品加工工艺、合理膳食等方式减少餐厨废弃物的产生。  鼓励餐厨废弃物收运和处理一体化,支持对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理的科学研究和创新推广及应用,促进餐厨废弃物的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

第七条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城市管理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等编制环境卫生专项规划。环境卫生专项规划应当包含餐厨废弃物治理的内容统筹安排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设施的布局、用地和规模。依据环境卫生专项规划预留的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设施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城市管理局)应当根据环境卫生专项规划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时限组织建设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体系和处置设施。鼓励支持社会资本参与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体系和处置设施的建设和运营。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城市管理局)应当通过招标等公开竞争方式从取得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中确定收集、运输、处置企业并与其签订经营协议明确经营范围、服务标准等内容。

第八条餐饮行业协会应当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参与制定有关标准,规范行业行为,推广减少餐厨废弃物的方法,将餐厨废弃物的管理工作纳入餐饮企业等级评定范围。

第九条从事食品加工、餐饮服务、畜禽屠宰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按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城市管理局)的要求分类收集餐厨废弃物,并将其交由经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城市管理局)许可的单位收集、运输、处理。

第十条 餐厨废弃物监督管理经费应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对餐厨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处置提供资金保障。

第十一条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理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理服务许可。  未取得餐厨废弃物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理服务许可的单位,不得从事餐厨废弃物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理活动。  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理服务许可通过特许经营权出让的方式授予。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城市管理局)应当编制已取得许可的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理单位名单目录,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城市生活垃圾管理的有关规定缴纳餐厨废弃物处理费。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成本、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要求及社会承受能力,制定和调整餐厨废弃物处理费的收费标准。

按照规定缴纳的餐厨废弃物处理费应当专项用于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不得挪作他用。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单独收集的废弃食用油脂,由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企业按照废弃食用油脂品质和实际价值有偿收购。

第十三条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将餐厨废弃物放入专用收集容器,防止玻璃、废纸、塑料及其他生活垃圾混入餐厨废弃物;

(二)按照规定建设隔油池或者安装油水分离器等设施;

(三)执行餐厨废弃物产生台账和产生、收集运输、处置联单制度;

定期向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城市管理局)报告餐厨废弃物的产生数量和去向

(五)不得将餐厨废弃物与其他垃圾混倒或者排入排水管道、河道、公共厕所、公共场所处。

第十四条 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规范和收集运输协议,在约定的时间内收集运输餐厨废弃物;

(二)将餐厨废弃物运输到指定的处置场所;

(三)使用喷涂企业名称和监督电话的密闭式专用车辆收集运输餐厨废弃物;

(四)执行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台账和产生、收运、处置联单制度。

第十五条 餐厨废弃物处置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要求配备餐厨废弃物处置设施、设备;

(二)按照经营协议及相关技术标准处置餐厨废弃物;

(三)处置过程中排放的废水、废气、废渣等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和规定;

(四)执行餐厨废弃物处置台账和产生、收集运输、处置联单制度;

定期向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城市管理局)报送餐厨废弃物处置最终产品的台账。

第十六条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城市管理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应急预案组织建立餐厨废弃物应急处理系统确保紧急或特殊情况下餐厨废弃物正常收集运输、处置。

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企业应当根据前款规定的应急预案制定相应的突发事件和污染防范应急方案并报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城市管理局)备案。

    第十七条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建立餐厨废弃物产生、处置台账,真实、完整记录餐厨废弃物的种类、产量和去向等情况。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初次建立台账时,应当分别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城市管理局)等部门报告登记,并提交其与取得许可的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单位签订的收运协议复印件。签订协议的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单位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日内向相关部门变更登记。  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理单位应当建立收运、处理台账,真实、完整记录收运的餐厨废弃物来源、数量、去向、处置方法、产品流向、运行数据等情况,并每月向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城市管理局)报告登记。  台账资料应当保存两年以上,以备核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城市管理局)等部门应当对餐厨废弃物产生、收运、处理单位建立台账和报告登记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理实行三联单制管理:三联单经收运单位收运后填写,第一联由收运单位保存,第二联由监管单位保存,第三联由产生部门保存。

第十九条 在餐厨废弃物产生、收运、处理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将餐厨废弃物裸露存放;(二)将餐厨废弃物混入其他生活垃圾存放、收运;  (三)将餐厨废弃物随意倾倒、堆放,或直接排放到公共排水设施、河道、公厕、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等;  (四)收运途中滴漏、撒落餐厨废弃物;(五)未经许可擅自收运、处理餐厨废弃物;(六)将餐厨废弃物交由未经许可的单位或个人收运、处理;(七)餐厨废弃物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饲喂畜禽;(八)将餐厨废弃物或者其加工产品用于食品加工或食品销售;(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第二十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执法信息共享机制,必要时,按照区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实施联动执法。

    第二十一条本区对违反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理规定的行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还将纳入城市管理信用评价监管系统管理。  具体的记分办法,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城市管理局)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擅自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活动的根据《山东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规定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城市管理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山东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规定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城市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将餐厨废弃物交由未签订经营协议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运输、处置;

(二)未与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企业签订收集运输协议;

(三)未将餐厨废弃物放入专用收集容器;

(四)未按照要求建设隔油池或者安装油水分离器等设施;

(五)未执行餐厨废弃物产生台账和产生、收集运输、处置联单制度;

未定期向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城市管理局)报告餐厨废弃物的产生数量和去向。

第二十四条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山东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的规定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城市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规范和收集运输协议,在约定的时间内收集运输餐厨废弃物;

(二)未将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到指定的处置场所;

(三)未使用喷涂企业名称和监督电话的密闭式专用车辆收集运输餐厨废弃物;

(四)未执行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台账和产生、收集运输、处置联单制度;

(五)未按照废弃食用油脂品质和实际价值收购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单独收集的废弃食用油脂。

第二十五条餐厨废弃物处置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山东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的规定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城市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经营协议及相关技术标准处置餐厨废弃物;

(二)未按照要求配备餐厨废弃物处置设施、设备;

(三)未执行餐厨废弃物处置台账和产生、收集运输、处置联单制度;

未定期向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城市管理局)报送餐厨废弃物处置最终产品的台账。

第二十六条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城市管理局)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门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通过招标等方式确定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企业;

(二)不依法履行监督检查管理职责;

(三)擅自将餐厨废弃物处理费挪作他用;

(四)未及时处理对违反餐厨废弃物管理规定行为的投诉和举报;

(五)发现违反餐厨废弃物管理规定行为未依法查处;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221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2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