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稿解读:关于对聊城市茌平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办法(试行)政策文件解读
一、制定背景
3月1日,自然资源部印发了《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地试点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指出要“探索推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同等进入土地二级市场,激活农村土地资源要素,提高资源配置效率,促进城乡融合发展和乡村振兴”,同时要“探索形成可复制、易推广的试点成果,从入市规则、路径和机制等方面为全面开展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工作提供更为完善的制度、政策和措施保障”。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是党中央立足我国基本国情和发展阶段,做出的一项重大制度性安排,事关农民切身利益,涉及各方面利益的重大调整,要紧盯问题确保试点成效。
二、决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22〕34号)、《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关于加快解决民营企业土地房屋产权历史遗留问题的指导意见》(鲁自然资规〔2019〕3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鲁政发〔2018〕26号)、《关于印发山东省国有建设用地弹性供应暂行办法的通知》(鲁自然资规〔2022〕3号)、《关于印发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鲁自然资字〔2023〕45号)。
三、出台目的
全面深化我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构建完善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规范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行为,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
四、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分为总则、入市范围、途径、入市主体、入市方式、入市程序、收益管理交易规范、法律责任、附则九个板块,对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概念、含义等进行了解释说明,对入市范围、途径,入市主体,入市方式,入市程序等进行了明确,对规范了收益管理调节金比例等。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是指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按照依法、自愿、公平、公开的原则,以有偿方式发生转移的行为。
符合规划的工矿、仓储、商服、旅游等用途的农村存量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包括已建成),具备开发建设所需基础设施等基本条件可开发利用的存量建设用地可参与入市。
村集体经济合作社是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入市主体并享有其所有权,没有成立合作社的,可以由新村村委会代为入市主体。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属乡镇、街道集体经济组织的,可以由乡镇、街道经济组织作为入市实施主体。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可按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等有偿使用方式入市。依法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在使用期限内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
区内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交易应当在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平台进行。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主体,应承担相应的基础设施建设等开发成本。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发生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和转让等交易行为的,交易双方都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
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主要用于统筹城镇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村生态补偿、风险基金等。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净收益的使用管理坚持协调统筹、权责一致、合理分配、保值增值的原则。
五、重要举措
(一)明确土地用途及用地方式,结合试点地区实际细化入市土地的经营性用途,探索入市土地用于工业、商业、保障性租赁住房等不同用途的管理办法。
(二)健全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健全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重点是探索合理统筹土地增值收益的有效机制,兼顾国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利益。
六、实质性解读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是指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按照依法、自愿、公平、公开的原则,以有偿方式发生转移的行为。
符合规划的工矿、仓储、商服、旅游等用途的农村存量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包括已建成),具备开发建设所需基础设施等基本条件可开发利用的存量建设用地可参与入市。
村集体经济合作社是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入市主体并享有其所有权,没有成立合作社的,可以由新村村委会代为入市主体。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属乡镇、街道集体经济组织的,可以由乡镇、街道经济组织作为入市实施主体。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可按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等有偿使用方式入市。依法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在使用期限内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
区内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交易应当在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平台进行。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主体,应承担相应的基础设施建设等开发成本。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发生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和转让等交易行为的,交易双方都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
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主要用于统筹城镇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村生态补偿、风险基金等。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净收益的使用管理坚持协调统筹、权责一致、合理分配、保值增值的原则。
七、关键词解释
1.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经依法登记的,国土空间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旅游等用途的集体建设用地。
2.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是指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按照依法、自愿、公平、公开的原则,以有偿方式发生转移的行为。
3.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主体:村集体经济合作社是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入市主体并享有其所有权,没有成立合作社的,可以由新村村委会代为入市主体。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属乡镇、街道集体经济组织的,可以由乡镇、街道经济组织作为入市实施主体。
解读单位:聊城市茌平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具体联系人:张培
咨询电话:0635-4211830